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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旅游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6-06-10

发文单位:淮安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淮政办发[2006]67号

发布日期:2006-6-10

执行日期:2006-6-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旅游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日

淮安市旅游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加快淮安旅游品牌创建,繁荣淮安地接旅游市场,促进淮安旅游业更快更好地发展,结合淮安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旅游投资、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奖励。

  第二条 奖励的评审和授予由淮安市旅委组织实施。奖励费用从市财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奖励:

  1 、凡当年国际旅行社由入境接待社升格为出境组团社,可一次性获得20000元人民币奖励;凡当年新批的国际旅行社或由国内社升格为国际社的,可一次性获得10000元人民币奖励。

  2 、凡组织外市游客乘专列来淮旅游的(600人、来淮二日游、游览售票景点不少于四个),对地接社按每列20000元予以奖励;组织外市大型汽车团来淮旅游的(400人、来淮二日游、游览售票景点不少于四个),对地接社按每团10000元予以奖励。

  对当年经市旅游局考核地接人数在2000以上、进入全市地接排名前5名的旅行社,分别给予10000元、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人民币奖励。

  3 、凡当年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获得30000元、10000元人民币奖励。

  4 、凡当年被评为国家AAAAA级、AAAA级、AAA级旅游景区(点)的,可分别获得50000元、30000元、5000元人民币奖励。

  5 、凡当年被评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可获得10000元人民币奖励。

  6 、凡当年被批准为国家、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可分别获得50000元、30000元人民币奖励。

  7 、对具备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经营品种50种以上、正常经营两年以上并与10家以上旅行社签定合作协议等条件,经市旅游局验收合格的旅游购物商店,可一次性给予10000元人民币奖励。

  8 、凡当年综合考评全市前三名的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点),可分别获得10000元、5000元、3000元人民币奖励。

  9 、对上述国际旅行社、高星级饭店、国家AAA级以上旅游区(点)、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以及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的设立和创建给予指导、帮助,贡献较大的县(区)或市直主管部门,给予相关奖励标准50%的奖励。

  第四条 申请奖励,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旅游经营单位,经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市旅游局(市直旅游经营单位可直接向市旅游局申请)。

  2 、凡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县(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其旅游管理部门向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市直主管部门,可向市旅委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市旅游局。

  3 、市旅游局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具体的考评细则(另定)提出评审意见,报市旅委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 依据本办法所发奖金由单位奖励给有功个人。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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