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萍府办字[2006]58号
发布日期:2006-5-8
执行日期:2006-5-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萍乡市2006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八日
萍乡市工业用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随着使用燃气(液化石油、人工煤气)作为燃料的工业企业和燃气生产企业(焦化厂)不断增加,燃气安全尤其是工业企业燃气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为确保工业用气和燃气生产安全,经市政府决定,开展萍乡市工业用气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萍乡市工业用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组长,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消防支队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建设局,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工作人员由市建设局从各成员单位抽调。
各县(区)、安源经济开发区也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本辖区内工业用气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二、整治重点及内容
(一)整治重点
以燃气作为燃料的工业企业和燃气生产企业(焦化厂)。
(二)整治内容
1、工业用气项目凡存在下列情形的:
(1)安装工业用气设备的厂房为民房或砖瓦结构;
(2)工业用气厂房安全间距达不到要求;
(3)一次使用钢瓶(瓶组数量)超过8只,未单独设立瓶组间;
(4)设在焚烧车间内的瓶组间(含气化间)无防火墙,防火墙有门窗洞口、屋顶敞开、无通往室外的门;
(5)气化器直接设在焚烧车间内;
(6)采用热水槽和其他热源直接向钢瓶加热;
(7)无《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8)使用设备设施无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报告,特种设备未履行登记手续;
(9)无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审查意见;
(10)操作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上岗证。
2、燃气生产企业凡存在下列情形的:
(1)无《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燃气生产和燃气处理设备设施无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报告,特种设备未 履行登记手续;
(3)无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审查意见;
(4)无防雷防静电检验检查报告;
(5)操作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上岗证。
三、整治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专项整治普查阶段(3月25日至4月20日)。
由各县(区)、安源经济开发区组织,对本辖区内工业用气单位和燃气生产企业逐一进行检查。凡存在上述问题的企业应登记建档,并于2006年4月20日前报市建设局。
(二)专项整治整改阶段(4月20日至6月30日)。
1、各企业根据存在的问题依照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3-93 98)、《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组织整改。
2、各县(区)政府、安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督促用气单位和燃气生产企业整改,特别是用气单位和燃气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督促整改。
3、市工业用气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指导检查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三)验收阶段(7月1日至7月30日)。
1、整改后,用气单位和燃气生产企业应向消防、质监、安监等部门申请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文件。
2、对整改合格的由企业向所在地县(区)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经县(区)审查同意后报市建设局备案,燃气生产企业应向市建设局申领《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四、整治要求
(一)各县(区)政府、安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工业用气安全生产重要生,加强工业用气安全专项整治领导,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凡是整改不到位、验收不合格的工业用气单位和燃气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和使用燃气。
(二)各县(区)政府、安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工业用气和燃气生产的安全管理,并依照《萍乡市燃气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8号),督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工业用气项目备案制度,督促整顿验收合格的工业用气单位和燃气生产企业按期办理备案手续和申领资质证书,对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或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安监、质监、工商、消防等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管理,确保整治到位。消防部门要加强工业用气项目和燃气生产项目的消防验收和日常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燃气生产、使用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