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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施放气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4-12-23

发文单位:金华市人民政府

文  号:金政发[2004]185号

发布日期:2004-12-23

执行日期:2004-12-23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施放气球单位的管理

  第三章 施放气球作业的条件与申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施放气球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金华市施放气球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放气球的市场管理,确保施放活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或强制撤除,并给予警告,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超出审批范围施放气球的;

  (二)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三)涂改、伪造或者转借资质证或者资格证的;

  (四)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五)施放的气球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六)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七)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未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报告的;

  (八)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第二章所称“施放气球单位”是指承接施放气球业务的法人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第九条第五款所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是指造成航班停飞、机场关闭、飞行航班被迫降落的,或有人员伤亡的事故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第十三条第四款所称“地域名”是指施放气球单位主营业务所在地及上一级行政区域名称,如:主营业务所在地在东阳,就标注“东阳·金华”。

  识别标志必须直接印制在气球球体上,所用字体大小同A4纸。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由金华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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