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宿迁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宿政办发〔2006〕65号
发布日期:2006-4-27
执行日期:2006-4-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宿迁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我市“一日游”管理,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或散客,从住地或某一固定地点出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区(点)按固定线路进行观光游览,提供导游及其它配套服务,并于当日返回原出发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宿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一日游”管理。
第四条 市及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一日游”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市文化、建设、交通、公安、工商、物价、税务、质监、安监、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 院起诉。
第十五条 游客有责任配合导游工作,遵守团队纪律。如游客故意不守纪律,严重干扰团队正常运作,旅行社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并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如发生游客违法案件,交由公安机关查处;鉴于游客的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旅行社有对游客资格进行认定的权利。
第十六条 参加“一日游”活动的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因经营单位过错而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赔偿。
第十七条 “一日游”线路的景点门票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内旅游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按照服务内容、服务条件和档次及市场需求情况,本着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并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八条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和认真处理旅游者的投诉,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旅行社未投责任保险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到30天,并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可以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5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