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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雷电灾害防御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4-12-08

发文单位: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乌政办[2004]221号

发布日期:2004-12-8

执行日期:2004-12-8

生效日期:1900-1-1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雷电灾害防御实施意见》已经2004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乌鲁木齐市雷电灾害防御实施意见

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公布的10种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也是目前中国10大自然灾害之一。中国的雷击灾害十分频繁,受灾率高,危害严重。仅1998年和1999年两年,全国范围因雷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百万元以上的自然灾害就有38起,雷暴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乌鲁木齐市虽处亚欧大陆腹地,属中温带大陆干旱性气候,但雷电灾害仍不容忽视。据统计,乌鲁木齐市雷电发生日数呈上升趋势,年高达30—40天。近年来,随着首府城市社会经济、信息技术特别是计算机网络的技术迅速发展,城市高层建筑日益增多,受雷电危害的几率在逐渐增大。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及有关 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四、安装防雷装置的范围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三)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重要设施;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五、具体要求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装置检测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防雷产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进口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禁止销售和安装未经认可的防雷产品。

(二)建设单位应依法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中涉及防雷装置的设计须进行防雷专项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三)防雷装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必须要告知市气象主管部门参加验收。防雷装置的隐蔽工程应当进行跟踪监测和分段验收。

(四)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接受市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检查。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五)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市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保护好现场,协助市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灾情的调查、鉴定和处理工作。

附件: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隋吉平 副市长

副组长:冯 旗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赛福鼎· 艾则孜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宾建华 市气象局局长

成 员:王晓鹏 市行政执法局局长

樊新和 市规划局局长

克依木· 木胡提 市建委副主任

高 柳 市发改委副主任

马迎春 市经委(招商局)副主任、副局长

史军中 市公安局消防局副局长

范玉兰 市贸发局副局长

赵志江 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 彤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艾合买提· 托乎提 市气象局副局长

杨远光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市防雷减灾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全市防雷减灾安全工作;负责防雷电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评价及防雷装置检测、工程设计审核、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对防雷减灾工作的宣传、防雷科学技术研究以及防雷实用技术的推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助理调研员李星华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拟定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安全管理办法、规划、技术规范;负责防雷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评价以及防雷装置检测、工程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防雷减灾工作的宣传、防雷科学技术研究以及防雷实用技术的推广;负责对防雷装置专业设计、施工和检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负责雷电灾害的统计及重大雷电灾害的调查和鉴定;负责防雷检测预警系统等业务技术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领导小组如发生人员变动,由所在单位人员自行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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