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427号
发布日期:2006-4-24
执行日期:2006-4-24
生效日期:1900-1-1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为更好地发挥红色旅游景点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我省红色旅游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红色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3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红色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红色旅游既是一项经济工程,更是政治工程、文化工程。发展红色旅游,既要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又要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充分发挥其教育功能,使更多的人通过红色旅游接受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认真加强红色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努力实现红色旅游景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切实促进我省红色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合理定价。各地要认真贯彻《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3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5]756号)有关规定,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核定红色旅游景点门票价格。
门票价格原则上应实行一票制。对红色旅游景点内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应从严审批。为方便游客,将普通门票和特殊参观点门票或相邻的参观点门票合并成联票的,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景点联票和普通门票应由游客自主选购,不得捆绑向游客强行销售。
三、明码标价。各红色旅游景点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景点售票处的显著位置,对门票价格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括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门票价格及各项票价优惠政策等内容。
四、落实减免。各红色旅游景点应对现役军人、残疾人、70岁以上老年人及1.2米以下儿童等实行免票。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赣发[2004]20号)的规定,各级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革命旧址、旧居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一律实行免费参观,不得收取门票或其他任何参观费用。其他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景点,应对大、中、小学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学生个人参观实行半票。有条件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在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纪念日和重要节庆日,特别是在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展出主题直接相关的纪念日等时间,免费向社会开放。
五、加强监督。红色旅游景点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并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景点相关荣誉称号:
(一)擅自制定或提高门票价格的;
(二)不按规定执行门票优惠政策的;
(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四)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其他扰乱正常经营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
六、严格审核。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于近期对辖区内列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红色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包括景点内缆车、索道、游览车等收费以及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收费等)进行一次认真审核。对部分偏高的门票价格要坚决降下来;对越权定价和自行定价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对未按规定程序定调价的要予以纠正。对纳入“全国百个红色旅游景点景区”名录的景点,以及第一、第二和第三批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中反映革命历史内容的景点,应将其作为价格管理的重点,严格审核。
各设区市要把红色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审核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与政策建议等),于6月20日前报省发改委收费管理处。
附:1、江西纳入“全国百个红色旅游景点景区”名录的景点
2、江西省内国家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名单
200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