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文 号:张政发[2004]123号
发布日期:2004-9-20
执行日期:2004-9-20
生效日期:1900-1-1
各镇政府、农工商总公司,常阴沙农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 位、市属各党委(总支)厂:
为保证我市在遭受严重洪涝、风雹灾害时,能及时有序开展救灾工作,现将《张家港市严重洪涝风雹灾害救灾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张家港市严重洪涝风雹灾害救灾预案
我市地处长江下游,位于南北冷暖气流交汇地带,易发生洪涝、风雹灾害。为保证我市在遭受严重洪涝、风雹灾害时,能及时有序地开展救灾工作,提高救灾应急反应能力,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和民政部、省、苏州市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和启动条件
(一)适用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遭受以下一种情况,即为严重洪涝、风雹灾害:
1、平均风力9级以上(≥20.8m/s)并持续1小时以上;
2、降水量达到或超过大暴雨标准;
3、长江水位达到或超过设计洪水水位;
4、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较大损失的洪涝、风雹灾害。
(二)启动条件
1、气象、防汛等部门发出预警并启动相关预案后,本预案即行启动。
2、一次灾害过程中属其一者本预案即行启动:倒塌房屋100间以上;农作物绝收面积0.5万公顷以上;因灾死亡3人以上;一次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0.3亿元以上。
3、省、苏州市和我市领导特别关注的灾害或其他情况。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我市严重洪涝、风雹灾害救灾工作在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部门(单位)负责制和属地负责制。市救灾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救灾方案,组织实施救灾计划,落实救灾各项措施;
(二)负责协调转移安置灾民,设置临时住宿场所,做好灾民的食物供应,接收、配送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三)负责协调灾民开展自救和互救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新闻单位宣传防灾抗灾的基本知识,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灾情信息。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将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协调安排救灾物资计划。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防范,做好重点目标的警卫及交通疏导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灾后灾民救助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各镇(场)救灾工作预案的制定;组织调查、核实灾情,检查受灾地区各项救灾措施落实情况;负责救灾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协调救灾款物的筹集及储备,制定分配方案;组织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安排救灾预备费,负责调拨救灾资金。
市农业局:负责统计、提供全市农业灾害情况,帮助和指导灾后农业生产自救。
市交通局:负责救灾应急交通运输工作,解决撤离和转移灾民及财产所需的交通工具。
市粮食局:负责向灾区调拨粮食,确保灾民的粮食供应。
市气象局:负责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为防灾抗灾提供气象保障和信息服务。
市水利局:负责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救灾工作,负责损毁水利工程设施的重建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灾区医药卫生、防疫治病工作,检查、检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市供电公司:负责灾区供电线路故障的抢修工作,保证灾区供电设施安全畅通。
市电信局:负责灾区通讯线路故障的抢修工作,保证灾区通讯设施安全畅通。
市人武部:负责协调驻港部队和民兵的抢险救灾工作。
市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救灾工作办公室的具体安排做好相关工作。
三、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
(一)救灾资金的筹集
1、地方财政列支。地方财政应按《预算法》有关规定,安排救灾资金,确保救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2、社会捐赠。民政部门负责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社会各界应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为灾区捐款捐物。
3、上级拨款。各级应视灾害的严重程度及时向上级政府提出增拨救灾款的申请。
(二)救灾物资的筹集
1、食品筹备。民政部门要确定相对固定的食品供应点,并根据救灾工作办公室的指示,安排一定数量的主副食品送往灾区。
2、粮食储备。粮食部门要指定有关粮油经营企业保持一定的粮油储备,并根据救灾工作办公室的指示,及时将粮油发往灾区。
3、种子储备。农业部门要储备一定的种子作为备荒种子,并根据救灾工作办公室的指示,及时将备荒种子发往灾区。
4、衣被和救生物资筹备。民政和卫生部门要确定相对固定的日常急需物品和救生物品供应点,并根据救灾工作办公室的指示,及时将物品发往灾区。
上述救灾物资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列支。
四、灾情的发布
(一)灾害统计
灾害统计口径根据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发[2004]21号)的规定执行。
(二)灾害等级
根据灾害损失的程度分为特大和严重灾害。
1、特大灾害。凡农作物绝收面积在1万公顷以上;倒塌房屋300间以上;死亡1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属其一者均为特大灾害。
2、严重灾害。凡农作物绝收面积在0.5~1万公顷;倒塌房屋100~300间;死亡3~10人;直接经济损失0.3~3亿元。属其一者均为严重灾害。
(三)灾情上报
民政部门要在灾害发生后的3小时内上报灾情,在灾情稳定之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还要报综合报告。在遭受特大灾害情况下,市民政局也可在上报苏州市民政局的 同时,抄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四)灾情发布
由市民政局汇总灾情,经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审核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救灾行动
严重洪涝、风雹灾害发生后,在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领导下,救灾工作办公室应立即组织开展救灾工作,并根据灾情,制定灾后救助方案。要在灾后24小时内将灾民基本安置就绪,及 时提供生活必需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一)转移安置
灾民转移安置工作主要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办法,采取借住公房、搭建简易棚、调拨帐篷、投亲靠友等多种形式,将灾民及时妥善安置。
(二)食品供应
灾后24小时内,各食品供应点按每人每天0.5千克主食加部分副食,2000毫升饮用水发给灾民,直至灾民能自行解决饮食问题。费用由各食品供应点与当地民政部门结算。
(三)伤病救济
卫生部门应在灾后24小时内派出医疗和防疫人员进入指定区域,做好伤病人员救治及卫生防疫工作,检查、监测饮用水源、食品等,开展 饮用水消毒,进行传染病疫情监测,并采取 有效措施,控制传染疫病的暴发和流行。120医疗急救服务体系负责进行伤员急救和转运。民政部门应根据灾民的自救能力发放伤病救济款。
(四)口粮救济
1、拨款。救灾工作办公室应在灾后准确统计出口粮救济人口和救济数量,由地方财政及时 下拨救灾款。
2、拨粮。根据灾情和缺粮情况,必要时可采取下拨粮食救济,由粮食部门负责提供粮食。
(五)衣被救济
由救灾工作办公室及时统计出需衣被救济的人数,进行登记造册,及时发放救济衣被。
(六)灾后重建、修建
因灾害倒塌的民房,一般在原地重建。对有自救能力的倒房户,房屋重建、修建费用由本人负担;对有部分自救能力的倒房户,给予适当救济;对无自救能力的倒房户,由各级政府给 予援助。
(七)灾后恢复生产
1、生产自救。各镇(场)、农业部门应迅速组织灾区群众开展抢种补种农作物及各类应时蔬菜等,尽量增加收入。
2、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减轻灾区群众的负担。
(八)社会救助
各镇(场)和有关部门要将灾区群众作为社会救助的重点对象,落实各项扶贫帮困措施,对因灾致贫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群众及时给予保障。
六、其他
民政部门要加强灾情值班,确保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及时准确。要建立救灾工作联络员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确定一名救灾工作联络员,专门负责救灾联络工作。
救灾款物的发放程序要规范透明,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