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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管理的决定

时间:2006-03-30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3-30

执行日期:2006-6-1

生效日期:1900-1-1

  (2006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 院强制执行。

  十四、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违反本决定的,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依照《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予以问责。

  十五、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决定,服从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的规划管理。

  十六、本决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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