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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6年度上海市导游人员年度审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6-02-28

发文单位: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2-28

执行日期:2006-2-28

生效日期:1900-1-1

本市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各旅行社、导游管理服务机构:

  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保证导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市计划组织开展2006年度导游人员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全市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由市旅游委统一部署。导游人员年审由培训考试和考核验证两部分组成,分前后两阶段开展。

  区县旅游管理部门经市旅游委同意可组织实施各自辖区内国内旅行社和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所属导游人员的年审有关工作;计划实施导游人员年审工作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应向市旅游委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工作的实施方案,经核准后执行。

  市旅游委委托市旅游培训中心负责年审培训考试,市旅游行业协会国际、国内旅行社分会分别办理本市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及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导游人员年审资料的收集、汇总等具体工作。

  二、培训考试工作

  培训与管理相结合,先培训考试后考核验证,参加年审的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市旅游委组织的年审培训和考试。具体培训考试工作要求见附件2.

  三、考核验证工作

  考核的内容包括导游人员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有无扣分或接受行政处罚记录、有无重大投诉等情况。

  考评等级设定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通过年审的,年审信息将输入IC卡导游证,该导游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暂缓通过年审的导游员,暂缓期间,不得从事导游工作,不能办理导游证的调动、变更及补证手续。暂缓通过年审的导游员在暂缓到期后,经参加培训并通过整改办理年审后方可重新上岗。

  不予通过年审的导游人员不得从事导游工作,各旅行社均不得予以录用。

  凡逾期末参加年审的导游人员将列为暂缓通过年审考评等级。

  本市导游人员实施年审考核验证的时间为2006年7月1日至11月30日。

  凡2005年12月31日前领取IC卡导游证的本市导游人员均应参加年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并认真负责实施;各部门、各单位应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对参加年审的导游人员进行严格考核,并做好导游人员的年审申报工作,认真填写《导游人员年审申报表》(一式两份)。

  各部门、各单位应安排专职办证人员负责年审资料的收集及报送等工作;专职办证人员应持部门或单位介绍信分别向市旅游行业协会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分会交送已输入年审培训合格信息的“上海市导游年审培训信息卡”、IC卡导游证、《导游人员年审申报表》和《 )旅游培训栏中发布,有关单位可上网查询、下载。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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