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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4-07-09

发文单位: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4-7-9

执行日期:2004-7-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当前,我市正处雷暴多发季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紧急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4]10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的防雷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防雷知识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黑板报等宣传工具,在全社会大力开展防雷减灾的科普宣传,使广大群众不断增强防雷意识,了解掌握对雷电的自我防御保护知识。特别要教育群众,在雷雨天气应远离易遭雷击的高大树木、建(构)筑物等场所。在宣传教育中,要特别重视做好对渔农民、学生儿童等群体的宣传,积极传播防雷科学知识,坚持正确引导,消除部分群众的迷信和恐慌心理。各新闻单位要组织安排一定版面、栏目,配合气象部门积极开展防雷科普知识的宣传。

  二、组织开展全市防雷安全工作大检查。各地要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气象、公安(消防)、城建等有关部门,下半年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一次防雷安全工作大检查(定海、普陀两区由市里统一安排)。检查的重点对象是: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油库、加油站、化工、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电力、通信、交通、金融、广播电视、医疗卫生、计算机信息网络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处于旷野、河边及山坡上的建(构)筑物。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防雷安全工作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已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是否完好、是否按规定接受定期检测;新(改、扩)建项目是否依法进行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检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等级。

  三、认真落实防雷安全各项措施,加大防雷执法力度。按规定应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均应安装防雷装置,并实行定期维修检测。安装防雷装置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并依法进行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检测,经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新、改、扩建项目的防雷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不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以及防雷装置存在严重隐患而没有及时整改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无资质或超资质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要依法给予查处。

  四、加强雷灾事件的资料收集和上报工作。遭受雷击的受灾单位应主动收集有关资料,及时向雷电防御管理机构报告受灾情况,不得瞒报、漏报。

  五、切实加强防雷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建设“平安舟山”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防雷减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气象、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城建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把防雷安全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的监测预警,不断提高雷电监测预警和防御服务能力。各级防雷检测机构必须按照有关防雷技术规范和检测程序,依法开展防雷安全检测工作,并面向社会做好防雷减灾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二○○四年七月九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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