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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盘锦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4-6-7
执行日期:2004-6-7
生效日期:1900-1-1
为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 、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造成安全事故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盘锦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