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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西宁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3-26
执行日期:2004-5-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 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