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气象局
发布日期:2004-2-17
执行日期:2004-2-17
青海省气象局:
接到你局2月13日电话后,我司对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的关于防雷和施放气球行政许可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函复如下:
防雷安全管理和施放气球安全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赋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法定职责。除《青海省气象条例》以外,湖北、云南、重庆、四川等省(市)近年出台的地方性 》第十二条规定,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我们认为,防雷和施放气球管理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实行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审批、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审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作业人员资格审批,十分必要,属于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日前,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与中国气象局协商行政审批清理事项时,已就保留上述项目达成共识,形成了初步审核意见。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