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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05-10-31

发文单位: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酒政办发[2005]178号

发布日期:2005-10-31

执行日期:2005-10-3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七章 附则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驻酒各单位:

  根据《酒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精神,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酒泉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讨论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酒泉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及《酒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酒泉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等,影响和威胁我市甚至全省、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第四条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应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强化和规范政府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管理,促进全市形成统一领导、科学决策、协调一致、联动有序、保障有力、社会广泛参与的高效应急管理体系,为我市的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

  第五条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科学指挥能力和应急工作科技水平,不断完善救助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把预防突发性地质灾害作为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预测、预警、预防工作;把平时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与国防动员工作结合起来,实现平时预防减灾与战时消除战争后果的有机统一。

  (三)依 进行事故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处理。要制定明确的奖惩制度,对突发性地质灾害接警处警、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和应急响应等各个环节上,有关人员立功和过失行为分别给予奖惩。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五条 通信与信息保障。

  (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整合各部门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依托和利用公网,加快应急工作专用通信网建设,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管护,建立备份和紧急保障措施,确保应急指挥通信顺畅。

  (二)现场指挥通信以固定有线通信为主,有条件的要实现救灾现场与指挥部的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如当地不具备固定有线通信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改用无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通信。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驻酒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其他部门以及社会通信设施。

  (三)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报告员制度,在地质灾害事件多发、易发地,聘请当地村民(居民)委员会或相关企业的人员作为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收集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并及时上报。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有关机构、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报告员收集或上报各类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谎报、瞒报、缓报。

  第二十六条 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保障。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配备必要的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现场应急和工程装备信息库,落实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型号、数量、种类、性能和存放位置,按隶属关系由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归属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各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归属单位,应统一服从市政府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的调用命令。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保障。

  (一)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

  (二)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道路交通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畅通状态。根据救灾需要,及时实施专用铁路和航空紧急运输。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在应急工作中紧急调集交通工具,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三)应急交通保障相关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满足应急工作需要。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保障。

  (一)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必须快速组织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

  (二)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护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实施包扎、止血、固定等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

  (三)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急工作中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各级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四)卫生专业队伍的医疗救护和群众性救护要于第一时间在现场展开。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加设救护站(点),增配监护型救护车,缩短急救半径和应急救护反应时间。

  (五)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人才培养系统、科学研究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包括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的医疗动态数据库。

  (七)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的联系、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务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和器械,抢救事故现场受伤人员,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随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和防疫等情况,必要时负责向上级或外地医疗机构求助。

  第二十九条 治安保障。

  (一)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公安机关应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活动。

  (二)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属地公安机关、基层政府和社区要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组织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市公安局负责制定事故状态下维持治安的各种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动措施,并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物资保障。

  (一)建立健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二)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存的基础上,将实物储备转变为生产潜力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加强储备物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要与国家、省物资储备及其他市、区建立物资调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迅速从国家、省物资储备及其他市、区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和急救医疗器材的应急管理。市粮食局负责粮食的调拨和紧急供应。

  (四)市物价局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出现可能显著上涨等价格异常状态时,及时采取限定差价率和规定限价等措施,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市场监管工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五)市经济委员会、市建设局、市水电局负责协调电力、供水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供电、供水工作。

  第三十一条 经费保障。

  (一)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予以保障。

  (二)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指挥部确定的应急工作项目,以及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保障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维护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由市、县(市、区)政府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就近依托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第三十三条 技术储备与保障。

  (一)加大科技含量,建立科学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整合全市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三)应急工作指挥决策系统要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四)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在应急工作各个环节都要重视和听取专家组的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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