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文 号:国人口发〔2009〕47号
发布日期:2009-6-1
执行日期:2009-6-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务院令第555号予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贯彻落实好《条例》精神,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从1982年的657万上升到2005年的1.47亿。人口大规模流动迁移,既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又对各级政府的公共管理服务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已迫在眉睫。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出发,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条例》为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办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为妥善解决基层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国务院对《办法》进行了修订,以《条例》形式颁布。《条例》是人口计生领域“一法三规”的主要 的规定,严禁强令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落实法定职责,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获得奖励优待以及计划生育家庭经济优先发展的权益,在生产、经营以及生活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优先优惠。
(五)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和情况通报。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发挥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人口计生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作用,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稳步、深入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要将学习贯彻情况及时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二○○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