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8-11-28
生效日期:2009-6-1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四章 优待和奖励
第五章 综合管理
第六章 院起诉。
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或者处罚决定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征收或者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