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7-5
执行日期:2008-7-5
生效日期:1900-1-1
为规范课题研究工作,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 、反映研究过程的主要资料等。
18、课题联系人组织有关专家按照项目书的质量要求对课题成果进行评议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课题,由课题承担者及时补正,或予以撤项,并追回划拨资金。
19、课题承担者未完成研究课题的,下一年度不得再申报司内其他课题。
20、课题总结报告、调研报告、研究论文及其他成果归政法司所有,非经许可,课题承担者不得擅自公开发表。
21、政法司根据需要向委领导、国务院报送相关研究报告,不定期出版、编印课题研究成果。
五、课题经费管理
22、课题所需经费在选题时由负责处室做好经费预算,课题承担者研究费用从政法司课题研究专项经费中列支。
23、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人口计生委及政法司有关财务制度,遵循专款专用原则,课题负责处室、联系人及承担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课题经费。
24、课题经费的具体数额由负责处室根据课题规模、课题内容、预期成果等在项目书中明确,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原则。开题后预拨的经费不得超过总预算的70%,剩余部分作为预留,验收结题后拨付。验收不合格的,停止拨付。
25、经费拨付按《人口计生委预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程序报批。
26、课题经费使用由课题承担的负责人具体掌握,主要用于资料费、印刷费、材料费、咨询费、劳务费、调研费、差旅费、会议费、课题申报、评审、验收等,经费开支标准按财政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27、课题研究完成后,承担者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经费使用情况,交司内负责处室备案。
本规定自2008年7月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