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文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备告[2008]12号
发布日期:2008-7-1
执行日期:2008-7-1
生效日期:1900-1-1
萧山区人民政府:
你区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山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萧政办发[2008]81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 《杭州市萧山区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填写后经村 (社区)或单位初审、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公示后,报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对象,在填报《杭州市萧山区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时,需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残疾症、死亡症、低保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身份证、入学通知书、不再生育或领养保证书等。
第九条 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杭州市萧山区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对象。
第十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建立内部规章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计划生育公益金账号和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资助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在申报、审批、发放计划生育公益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的,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要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的人员,如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必须全额退出补助金。
第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所取得的补助金额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基数范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杭州市萧山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萧政办发(2006)14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