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洛政办〔2008〕60号
发布日期:2008-5-29
执行日期:2008-5-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洛阳市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实行奖励扶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洛阳市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实行奖励扶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老有所养,鼓励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或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形。
第八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由乡级人口计生部门收回已发放的奖励扶助金,收回的资金上缴县(市、区)财政。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二)伪造、骗取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取、接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财物的;
(二)在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进行鉴定、调查、审核、上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漏报、错报或工作延误的;
(四)截留、挪用、贪污奖励扶助金的。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或调整政策规定的,本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