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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8-04-14

发文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长府办发(2008)14号

发布日期:2008-4-14

执行日期:2008-4-1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制定的《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市人口计生委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残联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1号)精神,更好地实施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确保扶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助对象、发放标准

  (一)扶助对象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和三级以上)。

  扶助对象实行属地管理,在户籍所在地申报,由当地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在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二)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二、加强领导,搞好宣传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为成员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周密安排,加强协调,认真实施,确保扶助工作组织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落实。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宣传媒体,采用多种宣传形式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宣传,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对象公开,并设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咨询和举报电话,广泛宣传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三、明确职责,严格把关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在广泛宣传、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严格依据《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确认条件细则》确认扶助对象,并在扶助对象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然后在本人所在村(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公示,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报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人口计生部门要切实做好统筹协调、宣传发动、资格确认、档案管理、数据汇总、工作指导、经验推广等各项工作。

  残联负责为符合伤残标准的扶助对象办理残疾人证,按照伤残标准提供残疾军人证、工伤证相对应的残疾伤害等级证明。对精神和智力障碍性疾病要严格按照长春市人口计生委、残联、卫生局三个部门联合下发的《长春市精神疾病、智力障碍残疾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长人口(2007)14号),核发残疾人证。

  民政部门负责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严格把关办理残疾军人证。

  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和及时将中央和地方配套专项资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并负责监督扶助资金的管理及发放。

  四、搞好公示,规范建档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要借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切实把扶助工作抓细、抓实、抓好,认真搞好公示。规范建立扶助对象个人档案,凡是确认扶助对象所依据的原始证件,必须以复印件形式存档,如: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独生子女证、残疾人证、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等,必须将发证机关印章页存入档案。2008年起还应加印个人指纹存入档案。

  五、落实资金,加强监督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1号)文件精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分级承担。国家级财政承担50%;省级财政承担40%;县(市)级财政承担10%;其中市与城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10%,各自承担比例为5%.扶助资金由县(市)、区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托原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设立的资金账户,由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要强化监督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和当事人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违规行为。如发现以上行为,由相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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