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泰政办发(2008)15号
发布日期:2008-4-9
执行日期:2008-4-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泰安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八年四月九日
泰安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泰安市人口计生委 泰安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利益导向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3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扶助制度内容
(一)扶助对象。我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泰安市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