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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3-09-26

发文单位: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韶市办联[2003]47号

发布日期:2003-9-26

执行日期:2003-9-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法院、司法局,市直各有关单位,驻韶中省单位:

  市中级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不断总结经验,深入探索研究,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可以适当方式告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的建议;要积极配合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帮助人民调解员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纠纷的能力。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或组织他们旁听案件审判,可以安排人民调解员参与庭审前的辅助性工作,也可以聘任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

  九、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实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指导人员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要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司法行政机关要注意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针对新情况,不断研究和探索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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