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文 号:食药监食监二〔2013〕252号
发布日期:2013-12-18
生效日期:2013-12-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精神,现就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自愿申请原则
对药店申请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并根据 以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培训后,可就所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对消费者进行专业的指导和帮助。专业人员对消费者提供指导和帮助时不得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按照国办发〔2013〕57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确定试点的范围、期限,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统一安排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工作过程中,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检查和跟进指导,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注意了解掌握试点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适时对各地开展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强化信息沟通和情况报送工作,将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中采取的管理办法、措施,以及相关监管经验和问题,及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同时,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内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并书面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二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