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济政办发(2008)11号
发布日期:2008-3-25
执行日期:2008-3-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市政府确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农村双女绝育户奖励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双女绝育户奖励制度的重要意义
农村双女绝育户是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农村双女绝育户奖励制度是为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有效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农村双女绝育户家庭制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建立和实行农村双女绝育户奖励制度,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是对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体系和利益导向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有利于缓解农村双女绝育户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在精神上得到慰籍,生活上得到帮助,对于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农村双女绝育户奖励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严格执行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扶助,到户到人。资金发放直接到人,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定措施,建立健全农村双女绝育户奖励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三、农村双女绝育户奖励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奖励扶助对象。我市农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双女绝育户。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夫妇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生育两个女孩,无违反计划生育 和政策规定生育;3.实施绝育手术的一方(如夫妻双方均已实施绝育手术,以年长者为先)年龄在55岁以上、60岁以下。
(二)奖励扶助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自年满55周岁的当年起,按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已超过55周岁的,以本制度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不再享受农村双女绝育户奖励制度。
(三)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布;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4.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5.市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四)资金管理。
1.资金来源。奖励扶助资金由市、县财政按比例承担:商河县,市级补助70%、县级承担30%;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市级补助60%、县级承担40%;其余县(市)、区及高新区,市级补助40%、县级承担60%.
2.资金发放。各县(市)、区设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和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由县(市)、区计划生育和财政部门委托指定银行每半年发放一次,直接发放到人,可将奖励扶助金并入“齐鲁惠农一本通”发放。奖励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运行程序和责任分工,做好农村双女绝育户奖励制度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检查监督工作。要把农村双女绝育户奖励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广泛宣传,扩大影响。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建立农村双女绝育户奖励制度的宣传力度,让广大计划生育家庭全面了解制度内容,深切感受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关怀和温暖。要把农村双女绝育户奖励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生育关怀”、“幸福工程”等项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