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文 号:闽人口发(2008)22号
发布日期:2008-2-27
执行日期:2008-2-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
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并列入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为把这件实事办好,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要求,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
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推进小康社会和和谐社会建设,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全面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并列入当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为保障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意义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有效控制了人口增长,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有力地促进了综合国力的提高、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新时期的人口问题更加复杂,要采取更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群体。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因此,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特别扶助制度主要内容、基本原则和组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