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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时间:2013-07-29

发文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文  号:荆门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1号

发布日期:2013-7-29

执行日期:2013-7-29

《荆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已经2013年7月8日市八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2013年7月29日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第80号令)和《湖北省爱卫会关于控制吸烟的通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站、码头、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网吧;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八)医疗卫生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九)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室内及校园;(十)高等学校教学区、办公区等场所。

鼓励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室内场所及窗口单位的服务大厅、营业厅禁止吸烟。

第三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场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活动,负责本系统禁止吸烟工作。

第五条全市所有公共场所应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警语和标志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烟草广告宣传,不准设置烟草广告或标志,新闻媒介(网站)不得刊播烟草广告。

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经营或管理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工作;(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三)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四)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五)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第八条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任何个人都有下列权利:(一)要求在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经营或管理单位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三)监督公共场所所属单位落实禁止吸烟制度;(四)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烟咨询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第十条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工作或者为控烟工作提供支持。对禁烟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公共场所经营或管理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予以处罚。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未履行控烟管理职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议爱卫会取消其两年内参加卫生先进单位评比的资格。

第十二条拒绝、阻碍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执法人员应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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