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体育总局
文 号:体竞字[2013]191号
发布日期:2013-12-23
生效日期:2013-12-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各体育院校,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全国体育训练基地的指导和管理,体育总局制定了《国家体育训练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于1999年9月28日颁布的《国家体育训练基地(中心)命名暂行办法》(体竞字[1999]130号),体育总局办公厅于1999年8月11日颁布的《全国体育训练基地综合评估标准及实施细则》、《全国体育训练基地综合评估办法》(体竞字[1999]92号)同时废止。
体 育 总 局
2013年12月23日
国家体育训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国家体育训练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更好地发挥国家体育训练基地的服务保障功能,根据有关 (布局基地在全国一级刊物,转训基地在全国二级及以上刊物发表),管理创新、技术革新成果(有成果鉴定,在全国会议上发表),(按单位或人计算),有一个给予
依据:有关刊物、成果鉴定、会议发表的有关证明
1分
违纪处罚
总减分不超过5分
内容:基地或职工在评估前一个周期犯有: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依据:有关文件
一般性质 扣1-2分
严重性质 扣3-5分
特大性质取消考核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