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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精英教练员双百培养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2-04-16

文  号:体竞字[2012]54号

发布日期:2012-4-16

执行日期:2012-4-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奥运项目管理中心,各体育院校,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国高素质教练员队伍建设,促进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根据《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和《全国体育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国家体育总局从2012年开始组织实施精英教练员双百培养计划,在未来10年中重点培养100名专业运动队优秀教练员和100名业余训练优秀教练员。

  为保证精英教练员双百培养计划顺利实施,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国家体育总局精英教练员双百培养计划实施办法》(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体育总局精英教练员双百计划申报书.doc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国家体育总局精英教练员双百培养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和《全国体育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加强我国高素质教练员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创新思维和较高执教水平的领军型教练,推进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将组织实施“精英教练员双百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双百计划”)。

  第二条 “双百计划”是总局设立的高层次教练员专项人才计划,重点提高专业运动队和业余训练教练员专项规律认识水平、创新能力和执教能力。

  第三条 “双百计划”按年度实施。实施工作坚持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尊重成绩、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自主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公正选拔、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总局竞体司和青少司负责“双百计划”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双百计划”资助对象为奥运会项目国家队,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专业运动队教练员100名;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及有关体育院校所属业余训练单位教练员100名。

  第六条 “双百计划”分为三个实施阶段,将在2012-2014年、2015-2017年和2018-2020年三个阶段分别资助培养专业队教练员、业余训练教练员各30名、30名和40名。

  第七条 申报“双百计划”培养对象的专业队教练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体育事业,热爱专业训练岗位,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熟悉竞技体育工作,基本掌握专业训练规律,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有一定训练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

  (三)有良好的运动经历,执教成绩优秀,其直接培养运动员(执教时间2年以上)在国内和国际重大赛事上需获得3次以上(包括3次)冠军,其中至少一次是世界三大赛。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专职从事教练员工作5年以上,具备高级教练以上(含高级)职称。

  (五)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较强的外语交流能力,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六) 重视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能落实相关政策与要求。

  (七)未出现任何兴奋剂问题和严重违反赛风赛纪问题。

  第八条 申报“双百计划”培养对象的业余教练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体育事业,立足业余训练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规律,具有较强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有一定的研究能力。

  (三)有良好的运动经历,执教成绩优异,其培养、输送的运动员在国内和国际重大赛事上需获得3次以上(包括3次)前3名。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从事业余训练工作10年以上,具备中级教练员以上(含中级)职称。

  (五)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外语交流能力,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六)重视运动员的全面发展,特别是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能够落实相关政策与要求。

  (七)未出现任何兴奋剂问题和严重违反赛风赛纪问题。

  第九条 奥运会冠军教练员和在项目发展中取得突破性成绩的教练员可以破格申报。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教练员可填写《国家体育总局精英教练员双百计划申报书》(见附件),申报时须有2名本项目国家级教练或科学训练专家分别填写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总局将按照个人自荐、组织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批的程序遴选“双百计划”教练资助对象。

  第十二条 总局教练员学院作为“双百计划”的实施单位,负责精英教练员管理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双百计划”资助期限为3年。总局对专业运动队教练员每人资助30万元,对业余训练教练员每人资助15万元。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

  第十四条 专业运动队教练员资助经费拨付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和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业余训练教练员资助经费拨付到教练员所属单位。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须用于资助对象训练研究、参赛调研、发表 的教练员,将视情况中止或撤销资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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