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11-7
执行日期:2007-11-7
生效日期:1900-1-1
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计生局、财政局:
现将《陕西省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工作方案》、《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工作方案》、《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领导。各地要严格执行奖励对象确认的政策条件和程序,不得随意放宽条件,凡是把握不准的,由市级人口计生部门以书面形式报省人口计生委答复后执行。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基层干部的培训,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确保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顺利开展。对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地方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陕西省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工作方案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07)15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内容
对农村符合政策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双方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采取了安全适宜长效节育措施、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并引导和帮助这些家庭把奖励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勤劳致富方面。
二、条件
对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符合《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3、2001年1月1日以来生育第一个子女;
4、夫妇双方自愿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夫妻双方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放弃生育二孩协议书》;
6、采取了长效避孕措施。有禁忌症者,不能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应当有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证明。
三、实施时间、范围
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省农村全面实行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制度。
四、资金来源
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的奖励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8∶1∶1的比例承担。
2001年1月1日以前生育第一个子女,并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奖励,由各市(区)、县(市、区)按《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给予兑现,所需经费由各市(区)、县(市、区)自筹解决。
五、奖励金的发放
奖励金的发放采取“直通车”的形式,由省人口计生委委托中介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金直接汇入奖励对象个人账户。奖励金分三年兑现,当年兑现2000元,次年兑现1000元,第三年兑现1000元。
六、申请、审核、兑现奖励金程序
(一)个人申请。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领取《放弃生育二孩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认真填写后交村民委员会。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村民委员会对申请对象逐户核实情况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在《申请表》上签注评议意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申请表》集体研究审核,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对审核后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人所在的村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期限为7天。
(四)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申请表》和申请人相关资料报送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按《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生育二胎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注明具体原因。如需相关资料,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五)签订协议。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后,将签署意见的《申请表》返回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要求与申请人签订《放弃生育二孩协议书》(见附表2,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申请人留一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一份,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一份)。《协议书》应当由申请夫妇双方共同签字。
(六)落实节育措施。申请人持《协议书》到县级或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相应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节育措施单位向申请人出具《放弃生育二孩申请人落实节育措施证明》(见附表3,以下简称《证明》。《证明》一式四份,申请人一份,落实节育措施单位一份,乡(镇)、街道办计生办一份,报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一份)。《证明》应当同时有申请夫妇、实施节育措施者以及落实节育措施单位负责人签字和盖章。有禁忌症者,必须有县级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县级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的证明。
落实措施单位应及时将《证明》反馈给对象所在的乡(镇)、街道办计生办和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七)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申请表》、《协议书》和《证明》为申请对象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八)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放弃生育二孩申请人名单汇总后,将《放弃生育二孩备案汇总名册》(附表4-1、附表4-2)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县级上报的申请对象进行审核、汇总,经主要领导签字后,将《放弃生育二孩备案汇总名册》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九)拨付奖励金。省人口计生委对各市上报的奖励对象进行汇总,并将奖励对象总数和奖励资金预算报省财政厅,同时将奖励对象反馈到各市县。省财政厅按奖励对象人数和标准将省级承担资金直接拨付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各市、县根据省计生委反馈的本地区受奖励人数、以及奖励标准、承担比例,将本级承担资金及时拨付到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的指定账户。
(十)兑现奖励金。委托代理发放机构根据省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奖励对象的个案信息,开设奖励对象个人账户。奖励金全额拨入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后,代理发放机构将个人账户发至奖励对象所在的县级代理发放机构,由县级代理发放机构打印存折,并与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共同将存折发放到奖励对象个人手中。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不仅要配合县级代理发放机构做好奖励金的发放工作,而且要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引导奖励对象将奖励金用于发展生产。
七、监督管理
(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资格审查程序。不得虚报、漏报奖励对象;要加强资金发放的监督,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放弃生育二孩家庭。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所需资金,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省人口计生委指定账户。对于市、县承担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的,省上将暂缓发放该地区奖励资金。待市县资金足额到位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资金发放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并会同本级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
(四)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制度运行等方面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对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实行终身追究制度。
八、工作时间安排
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金,每年集中一次发放。工作时间为:
2月28日前,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提出申请。
3月31日前,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4月30日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张榜公示。
5月3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
6月30日前,奖励对象签订协议、落实节育措施。
7月15日前,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确定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7月31日前,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8月15日前,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8月31日前,拨付奖励金。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委托代理发放机构。
9月30日前,兑现奖励金。
附件2 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工作方案
根据《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07))15号)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内容
从2007年起,对全省农村年满55-59周岁、只有一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由政府对夫妇双方每人每月发放50元扶助金。
二、条件。
独女户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 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女孩。
4、年满55-59周岁。
扶助对象的年龄以当年年底前满55-59周岁为准。2007年的扶助对象年龄为截止2007年12月31日满55-59 周岁。
三、实施时间、范围
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省农村全面实行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工作。
四、对象确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