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吉市政办发(2007)31号
发布日期:2007-10-16
执行日期:2007-10-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直属机构:
市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劳动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市计生委 市民政局 市劳动局
市卫生局 市公安局 市工商局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51号)和《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吉市发(2004)2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城市社区建设是新世纪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以往的计划生育管理模式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人口计生工作的需求,迫切需要加快改革创新的步伐。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我市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抓住社区建设的大好机遇,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进一步巩固和加强社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推动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努力开创我市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二、明确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
“十一五”期间,我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是:
(一)依托社区,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制,形成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工作程序、科学的质量标准。
(二)健全城市社区计划生育组织机构和管理服务网络,发展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壮大志愿者队伍,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群众工作水平,增强社区计划生育管理能力、服务能力和自治能力。
(三)坚持社区资源整合共享,社会力量互动,共驻共建,完善社会利益导向与保障机制,形成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新格局。
(四)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的全面发展,尊重社区居民的主人翁地位,把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科学管理、优质服务和群众性工作融为一体,最大限度地满足社区群众在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家庭社会化服务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使出生人口素质、生殖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五)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发展人口文化事业,使社区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理解支持和满意程度进一步提高,形成少生优育、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家庭和睦的新型生育观念和良好社会风气,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六)力争到2007年末,全市90%的城市社区达到计划生育达标社区标准,20%的城市社区达到计划生育先进社区标准;到2010年底,全市所有城市社区达到计划生育和谐社区建设标准。
三、完善城市社区计划生育组织机构
(一)社区计划生育组织机构设置
社区(居委会)主任是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计划生育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社区居委会成员要实行计划生育承包责任制,共同承担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
社区(居委会)下设社区计划生育办公室(简称社区计生办),根据工作需要由一名社区(居委会)成员担任专(兼)职主任(简称社区计生主任),各居民小组长担任计划生育助理员(简称社区计生助理)。社区计划生育办公室下设社区计划生育信息站,各站由计划生育助理员负责,各楼长、单元长担任社区计划生育信息员(简称社区计生信息员),楼长为一级信息员,单元长为二级信息员,从而构建起四级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二)社区组织机构计划生育职能
1.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做好本社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2)掌握社区内育龄群众结婚、怀孕、生育、节育和生殖健康动态情况;
(3)为社区内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育、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
(4)协助居民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和有关手续;
(5)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居民计划生育情况,兑现计划生育奖励,征收社会抚养费;
(6)做好社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2.社区计划生育办公室职责
(1)依法拟定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公约、合同、制度等,保证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依法运行,照章理事;
(2)组织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合同书(或协议书、承诺书)》,协助政府做好社区的计划生育管理;
(3)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 服务和信访维权。深入开展居民评议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活动,把社区居民的参与程度和满意程度作为评估社区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要加强对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政策法规培训,树立依法管理、依法服务意识,提高依法解决群众对计划生育的诉求及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人口计生部门要逐步推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胎生育证明》送证到社区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社区发放的管理方式。街道、社区要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独生子女病残、死亡家庭,在生产、生活、生育上给予特殊帮扶。
(三)强化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提供计划生育技术与咨询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要在民政部门的配合下,抓住结婚登记、早孕建册、产后访视等关键环节,做好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和随访服务工作,尤其要为社区内的无业、个体、流动人口育龄夫妇等特殊人群提供基本服务。街道要加强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督导,确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能的落实。
要有效整合社区计生、卫生资源,在规划、审批和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要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纳入服务范围。
市、区生殖保健机构要大力扶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期给予指导。凡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转推荐到市、区生殖保健机构的计划生育育龄夫妻,在实行孕情检查、宫内节育器的放取和检查、人工中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上要给予免费服务,对接受的非基本服务项目要实行优惠。
(四)加强社区育龄妇女信息管理工作。加快统计改革和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各社区都要配备电脑,依靠社区网络优势,逐步建立与区、街道、社区、相关部门和驻辖区单位相衔接的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加强对离职离岗人员、人户分离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及时了解、核实社区内育龄群众的新婚、怀孕、节育、人口流动等情况,并善于运用统计、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的有关数据分析人口变动状况,建立街道、社区的层级管理和服务信息库。
(五)要加强对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适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属地管理要求,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人口计生部门、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街道、社区密切配合,组成流动人口管理协调机构,对流动人口实行统一管理。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时、劳动部门在办理用工手续时、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要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定期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核查情况。
社区(居委会)协助人口计生部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掌握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将具有长住趋势的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统计,逐步推行由现居住地按政策生育。社区要加强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的地联系,向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政策、宣传教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劳动就业、生产生活、子女入托等方面的综合服务,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综合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六)加强计划生育群众工作队伍建设。要建立健全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和社区志愿者队伍,加强队伍培训,改善队伍结构。按照群众组织的特点,利用社区资源优势、人才优势、技术优势,开展多种活动,办好“计生协会会员之家”。计划生育协会应充分协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协会等群众团体,动员社区居民参与计划生育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充分发挥其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带头、宣传、服务、交流和监督作用,形成多数人做少数人工作的局面,把社区计划生育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工作落实到实处。
七、加强对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充分认识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整个社区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社区建设是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条件,是做好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实现社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战略的关键因素。
要把加强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党政领导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和激励机制,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工作政绩的重要内容,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兑现奖惩措施。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也要组织专项考核,结合实际,按达标社区、先进社区的要求制定出考核标准,并纳入到和谐社区综合考核之中。
各级政府要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证,要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把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列入到财政预算中,完善装备,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要动员辖区内的单位和社会团体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支持,形成多渠道的筹资机制。
各级政府要成立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建立联系会议制度,调度和协调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推进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和服务提供政策、资源等多方面的支持与帮助,保证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街道要督促企事业单位与社区密切配合,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