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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时间:2007-09-19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中共哈尔滨市委

文  号:哈发(2007)22号

发布日期:2007-9-19

执行日期:2007-9-19

生效日期:1900-1-1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黑发(2007) 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不断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我市人口问题,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人口问题始终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市坚定不移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严格控制人口增长,人口素质不断提高,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按1970年生育水平,从1971至2006年全市共少出生387万人,总和生育率由上世纪70年代的5.6降至2006年的1.3左右,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成效显著。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人口问题仍是制约我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由于受人口惯性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的综合影响,我市的人口发展形势不容乐观:人口每年将净增9万人左右,人口总量将近千万;人口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劳动年龄人口占78%以上,就业形势更加严峻;老年人口比重逐年上升,65岁及以上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8.6%,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社会保障面临更大压力;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全市流动人口总量近百万,公共资源配置面临挑战;农村稳定低生育水平任务艰巨,全市违法生育人群绝大部分在农村,农村符合政策生育率一直在90%左右,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压力。所有这些人口问题,如果不认真加以解决,都将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决定》和《意见》精神,坚持不懈地加强新时期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二、坚持实施综合治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十一五”时期,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要落实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就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就必须坚持走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就必须坚持实施综合治理。只有这样才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一)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

  “十一五”规划期末,全市人口总量要控制在1031万人以内;到2020年,全市人口总量要控制在1123万人左右。实现这一目标,一要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各区、县(市)要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实现各种资源、优势和力量的有机结合,形成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约束、激励和保障机制。全市要在2008年前基本建立起“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二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结合“五五”普法,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深入开展国策、国情和人口形势教育,积极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群众遵纪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消除干部和群众对生育政策的误解,在全社会形成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的氛围。三要坚持依法管理。进一步完善出生人口信息交流制度,公安、卫生部门应将登记出生落户人口信息和出生人口信息及时通报人口计生部门。民政部门在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同时向人口计生部门及时通报婚姻登记信息。人 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全面推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保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计划生育免费基本项目技术服务经费的足额到位。各级政府要按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的要求,进行考核和兑现。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积极运用市场机制,采取建立基金、开发险种等方式吸引资金。加强各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各项资金发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总结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管理制度。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坚持执法为民,实行政务公开,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违纪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稳定健全基层工作机构和队伍。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城市行政区划调整中,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公益服务,人员工资由财政全额支付,业务经费由财政保障。县(市)、乡(镇)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岗位特殊、任务艰巨,必须进一步加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保证有专职公务员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要达到60%以上,至少配备1名以上执业(助理)医师。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继续推行“县聘乡管村用”办法,并按规定落实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待遇。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充实、配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班子,区、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至少有1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的领导。对政绩突出的优秀干部要注意培养和使用。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经费保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运行机制。宣传部门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积极推进各级党委中心组人口理论及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各级党政干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各级党(团)校、行政学院要开设人口和计划生育理论课程。文化部门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融入城市主流文化,积极创作好的文艺作品,利用各种形式,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人口文化活动,吸引群众参与到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活动中,做计划生育的主人。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要继续办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栏目,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教育部门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中等以上学校相关课程教学内容或开设专题讲座等,在学生中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教育。实施“新农村新农户新婚风”活动和“生育关怀”行动,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及家庭保健等服务。

  积极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市、区县(市)、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网络作用,全面运行人口宏观调控管理、基层管理服务、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奖励优惠信息管理等综合应用系统。进一步完善并实施各部门之间的人口信息交流制度,实现人口信息资源共享,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面向公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网上政务公开和在线公共服务。

  2007年9月19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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