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十一五”期间省对市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7-08-20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苏政办发〔2007〕102号

发布日期:2007-8-20

执行日期:2007-8-2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十一五”期间省对市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十一五”期间省对市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

  (省人口计生委 2007年8月)

  为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任务,现就省对市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形式

  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责任期限为五年。

  二、指标体系

  “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设置以下考核指标:

  计划生育率及稳定低生育水平情况;

  (二)孕前—围孕期保健率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情况;

  (三)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治理情况;

  (四)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率及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五)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群众满意率;

  (六)计划生育机构队伍建设达标率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情况;

  (八)财政人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支出及投入保障机制建立情况。

  三、考核办法

  采取过程与结果、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各市人民政府要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展情况向省人民政府作书面汇报。省里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并于2008年对各市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10年组织全面考核。

  四、组织领导

  省对市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由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各级政府要切实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位置,完善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责任制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部署重要任务,确保认识、责任、措施、投入“四个到位”。各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长与县(市、区)长签订“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对政府领导、责任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

各市“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指标

市 别 计划
生育率
(%) 
孕前-
围孕期
保健率
(%) 
出生人口
性别比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率(%) 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群众满意率
(%) 
计划生育机构队伍建设达标率
(%) 
政策
兑现
情况 
财政人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支出
(元) 
南京市 97 85 基本正常 85 85 达标 基本兑现 30元以上 
无锡市 98 90 基本正常 85 90 达标 基本兑现 30元以上 
徐州市 88 80 逐步下降
趋于正常 
85 80 达标 基本兑现 30元以上 
常州市 98 90 基本正常 85 90 达标 基本兑现 30元以上 
苏州市 98 90 正常 85 90 达标 基本兑现 30元以上 
南通市 98 90 正常 85 90 达标 基本兑现 30元以上 
连云港市 88 80 逐步下降
趋于正常 
85 80 达标 基本兑现 30元以上 
淮安市 90 85 逐步下降
趋于正常 
85 85 达标 基本兑现 30元以上 
盐城市 93 85 逐步下降
趋于正常 
85 85 达标 基本兑现 30元以上 
扬州市 97 85 基本正常 85 85 达标 基本兑现 30元以上 
镇江市 97 85 正常 85 85 达标 基本兑现 30元以上 
泰州市 97 85 基本正常 85 85 达标 基本兑现 30元以上 
宿迁市 88 80 逐步下降
趋于正常 
85 80 达标 基本兑现 30元以上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