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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时间:2009-02-06

发文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商务部

文  号:令第59号

发布日期:2009-2-6

执行日期:2009-2-6

生效日期:1900-1-1

  《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二○○九年二月六日

  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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