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12-20
执行日期:2008-1-1
生效日期:1900-1-1
(2007年10月24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山西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 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
第二十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 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