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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在局直属事业单位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通知

时间:2007-12-12

发文单位:江苏省体育局

文  号:苏体人[2007]41号

发布日期:2007-12-12

执行日期:2007-12-12

生效日期:1900-1-1

南京体育学院,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适应新形势下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根据《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在省直事业单位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决定在局直属事业单位和省优秀运动队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事代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的人事管理方式。人事代理制度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现代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人事代理制度的必要性,改革传统的用人机制,大力推行人事代理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新的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二、人事代理包括人事关系、人事档案保管、合同鉴证、代办社会保险、代理接收毕业生、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出国(境)政审、代办出具各类档案证明材料、代办工资定级、代办职称申报、人事政策咨询、岗位培训等内容。各单位可根据单位人员的具体情况选择全部或部分代理内容。

  三、按照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以及“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基本要求,积极推进人事代理,并逐步向全员人事代理过渡。

  (一)近几年各直属单位招聘的编制内新增人员,人事关系由省体育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代理。今后各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编制内人员,由人才中心归口办理接收手续,档案直接寄(送)人才中心。工作满一年,需要办理转正定级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可由各单位办理后交人才中心归档,也可委托人才中心直接办理。

  (二)不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直属单位在编人员(局党组任命的干部除外)实行委托人事代理。

  (三)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体人字[2007]412号)和人事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101号),已明确将优秀运动员纳入体育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范围,运动员招录统一由人事部门归口审批。从2007年起新招录的优秀运动员实行人事代理。

  (四)依据《 法》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各单位非在编用工人员管理,维护非在编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直属单位使用的非在编用工人员实行人事代理。

  四、各直属单位凭单位出具的申请办理人事代理函件及代理人员名册,由单位人事部门统一到人才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建立人事代理关系,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经人才中心鉴定后生效,人事档案统一委托人才中心保管。

  (一)凡已在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或其他服务机构代理的人员,各单位需在年底前将代理人员名册和档案号上报人才中心,在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代理的由人才中心统一办理转入手续,在其他服务机构代理的由各单位协助人才中心办理转入手续。

  (二)原在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建立的《省直事业单位人事代理人员手册》可继续使用。

  五、各单位代理人员在代理期间调动到局系统内其他单位的,凭调令或接收单位函件及代理单位同意的证明,由人才中心负责办理转接手续。单位和代理人员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由单位通知代理人员在指定时间内到人才中心变更人事代理关系,将单位代理变更为个人代理。

  六、人才中心代理缴费的项目,按相关缴纳规定测算。

  七、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人事代理工作,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稳妥推进。人才中心要强化服务,注重管理,从服务中体现管理质量,在管理中提升服务水平。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与人才中心联系。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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