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文 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号
发布日期:2013-12-27
生效日期:2014-2-1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 蔡赴朝
2013年12月27日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新闻出版业技术创新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质量检验机构和标准测试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版权领域标准化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新闻出版署于2001年1月6日发布的《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