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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13)

时间:2014-01-07

发文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文  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号

发布日期:2013-12-27

生效日期:2014-2-1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 蔡赴朝

2013年12月27日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新闻出版业技术创新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质量检验机构和标准测试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版权领域标准化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新闻出版署于2001年1月6日发布的《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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