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文 号:长政发(2007)46号
发布日期:2007-11-14
执行日期:2007-11-1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架全民健身体系有关精神,加强我市城区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快建设健康城市、迎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根据《体育法》和其他有关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体育场地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体育场地设施规划与建设
目前,我市体育场地设施不足,已经成为发展体育事业特别是普及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制约因素。根据《体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城市在规划企业、学校、街道和居住区时,应当将体育设施纳入建设规划。根据《体育法》要求,各区、县(市)在城市建设和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体育设施的建设,目前尚未按要求规划、建设体育设施的企业、学校、社区,务必在2007年底前完成人均体育场地面积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