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食品药监局 教育部 商务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国务院法制办
发布日期:2007-10-8
执行日期:2007-10-8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厅(教委)、商务主管部门、卫生厅(局)、法制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反兴奋剂立法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反兴奋剂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条例颁布实施三年多来,在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反兴奋剂职责,加强兴奋剂药源控制和兴奋剂检查工作,保护运动员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全面了解各地贯彻实施条例情况,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制度,推进反兴奋剂工作的深入开展,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创造一个干净、公平的竞争环境,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法制办定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2月间联合开展条例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标
了解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及对反兴奋剂工作的作用,查找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或相关立法建议,推动反兴奋剂工作进一步有效开展,为把北京2008年奥运会办成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检查内容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条例的学习、宣传情况,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对条例的了解和认知程度;
(二)各有关部门对条例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体育部门:
1、实施运动员注册管理的体育社会团体对注册运动员,运动员管理单位对所属运动员和教练、领队、队医等运动员辅助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反兴奋剂教育、培训情况。相关人员是否熟悉反兴奋剂 的整理分析,确保检查不流于形式。
(三)有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药源问题要及时通报,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对药源一查到底,依法严肃处理。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厅(教委)、商务主管部门、卫生厅(局)、各直属海关合理安排时间,按时按质完成检查工作,并于2007年11月30日之前将自查报告分别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
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 联系人:张亚欣 联系电话:(010)87182161 传真:(010)8718280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高燕 联系电话:(010)88331028 传真:(010)68336683教育部体卫艺司联系人:王龙龙 联系电话:(010)66096863 传真:(010)66097280商务部产业司联系人:吴茜 联系电话:(010)65197323 传真:(010)65197559卫生部医政司联系人:焦雅辉联系电话:(010)68792097 传真:(010)68792513海关总署政法司联系人:曹大猷 联系电话:(010)65195379 传真:(010)65195575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联系人:王健 联系电话:(010)83087471 传真:(010)83087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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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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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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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
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