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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泰政发〔2008〕2号
发布日期:2008-1-9
执行日期:2008-1-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九日
泰安市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确保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地播出、传输和接收,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