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已婚育龄妇女月访视季普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工作规范的通知

时间:2007-01-29

发文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石政办发〔2007〕7号

发布日期:2007-1-29

执行日期:2007-1-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已婚育龄妇女月访视季普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工作规范》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石家庄市已婚育龄妇女月访视季普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已婚育龄妇女月访视、季普查制度,切实加强孕前管理和服务,提高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率、及时率、有效率、术后随访率和外孕补救率,严格控制政策外怀孕和生育,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加强领导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必须“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已婚育龄妇女月访视、季普查制度,严格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是减少政策外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措施,是整个人口计生工作的关键环节。针对当前我市群众的生育意愿和现行生育政策的矛盾依然突出,稳定低生育水平任务依然艰巨的现实状况,各级领导必须认清形势,充分认识我市人口发展面临的复杂局面和生育率反弹的现实风险,切实把月访视、季普查和严格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作为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本地实际,精心谋划,精细管理,扎扎实实,一丝不苟,一人不漏地做好这项工作。要制定强有力的工作措施,实行逐人分包责任制,严肃责任追究,严格兑现奖惩,确保已婚育龄妇女人人参加普查,人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二、组织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已婚育龄妇女月访视、季普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落实奖惩和责任追究。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已婚育龄妇女月访视、季普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工作,并对下级履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的职责。辖区单位人口计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必须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和经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核备案有自查能力的单位,负责本管理范围内已婚育龄妇女的季普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可增加普查对象和普查次数。

  三、职责要求

  (一)已婚育龄妇女小组长职责

  1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