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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时间:2012-03-30

发文单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文  号:公告第6号

发布日期:2012-3-30

执行日期:2012-5-1

  《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于2012年3月30日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30日

  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有关 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30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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