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吉政办发〔2006〕45号
发布日期:2006-12-19
执行日期:2006-12-1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省计生协《关于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和谐吉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省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了有效控制,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高增长、低死亡到低出生、低增长、低死亡的历史性转变,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响应和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为此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其中,一部分家庭因为子女死亡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成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急需政府和社会给予关怀与救助。为此,要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帮扶体系,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精神上予以慰藉、经济上予以救助、生活上予以照顾、生产上予以扶持。
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是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救助服务体系、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既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计划生育光荣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又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救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救助条件。
被救助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空巢家庭或独生子女六级以上伤残的家庭(依据民政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其他部门评定的伤残等级对照本标准核定执行);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9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 和政策规定生育;3.女方年满49周岁,单亲男方年满60周岁;4.夫妻双方户籍在我省,并居住5年以上。
(二)救助标准。
1.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空巢家庭,一次性发给不低于5000元的救助金;
2.独生子女为一至四级意外伤残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救助金;
3.独生子女为五至六级意外伤残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
三、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分级承担。省级财政承担60%,市(州)、县级财政承担40%(市与城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40%,各自比例由市与区自行商定)。
救助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发放。要建立资格认定、资金发放、监督检查的管理机制。
救助金不计入被救助家庭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户”等其他待遇。
四、明确责任,切实做好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工作
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一项影响广泛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救助工作,保证配套资金足额到位。
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在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与,搞好配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财政部门要做好救助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并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和残联要做好独生子女伤残鉴定的相关工作;人口计生部门切实做好统筹协调、宣传发动、资格认定、档案管理、数据汇总、工作指导、经验推广等各项工作。计划生育协会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救助工作要分步实施,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再行推广。
本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省计生协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