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晋政办发〔2006〕83号
发布日期:2006-11-28
执行日期:2006-11-2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 和政策,严格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稳定住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好人口问题。
二、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体要求和目标
(三)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的要求和目标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全面贯彻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优质服务为重点,以群众满意为目标, 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思路和方法,进一步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建立并逐步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和“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的运行机制,全面提升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三、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
(四)建立健全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类企业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负总责;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解决企业计划生育工作中所需的人、财、物投入和重点难点问题,落实《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建设,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经费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五)明确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企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块管条抓,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不论何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都要实行双重管理,既接受驻地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属地管理,又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对各类经济园区范围内的企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授权经济园区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有明确主管部门且主管部门与企业驻地在同一个县(市、区)的企业,其计划生育管理可主要依靠其主管部门负责,企业驻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中央直属和外地驻晋的单位,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省内虽有主管部门但与企业不在同一县(市、区)和主管部门不明确的企业,由驻地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直接管理。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对其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计划生育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对停薪留职、待聘、内退及下岗等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由企业和其现居住地乡(镇、街办)及社区、村(居)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乡(镇、街办)及社区、村(居)管理为主,企业做好配合工作。企业应通过领导包干,签订合同,定期查访,同当事人所在乡(镇、街办)及社区、村(居)加强联系,互通情况等形式搞好跟踪管理。对与企业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的人员,企业应在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后,及时将其计划生育情况资料移交其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各类企业对所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各类在本企业务工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均应纳入本企业管理。
(六)建立适合企业特点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各级各类企业要依法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政策,依法保障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1.企业员工符合晚婚、晚育规定和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或夫妻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依据《条例》规定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