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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统计局、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湖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在新闻报道中规范使用统计数据的通知

时间:2008-01-09

发文单位:湖南省统计局 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 湖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8-1-9

执行日期:2008-1-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州统计局、党委宣传部,省直有关部门,省直各新闻单位:

  近年来,全省各级新闻媒体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全省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湖南、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取得的各项成就作了大量的宣传报道,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影响。但个别新闻媒体有时没有严格遵循政府统计部门有关数据的核定、审批和公布程序,出现了在宣传报道中引用的一些统计数据与事实不符、概念错误等违规现象。根据国家有关 学习,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严格遵守新闻报道程序和纪律。在使用涉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性数据时,为避免因不熟悉统计业务或其它原因而造成数据使用不当,应事先征求统计部门的意见。进行会议和公务活动报道时,若需引用领导发言材料中有关未经正式公布或核定的重要数据,应事先经宣传部门和统计部门同意、核实,并经省统计局主要领导审核、把关。

  要进一步加强新闻报道审稿责任制。送稿单位或作者,应事先在宣传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各新闻单位要严肃新闻采编纪律,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做到统计数据的口径、概念运用规范,符合对外公布程序。未经统计部门核实或同意,擅自公布统计数据,报道数据失实,造成不良后果的,各级宣传部门、统计部门将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编辑、记者的责任。

  各市州党委宣传部、统计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直各新闻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工作。新闻单位在策划、刊播重要新闻时,要提前向统计部门通报拟用的统计数据。为满足社会对统计信息的需求,统计部门要根据新闻宣传工作的需要,积极有效地开展统计法规和统计知识的宣传普及,并及时做好重要统计数据资料的提供工作。各新闻媒体应通过相应渠道及时予以公布,广泛宣传。

  省委宣传部、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和省统计局将联合对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湖南省统计局
  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
  湖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二00八年一月九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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