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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

时间:2006-10-13

发文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文  号:深府〔2006〕225号

发布日期:2006-10-13

执行日期:2006-10-13

生效日期:1900-1-1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稳定低生育水平,控制人口数量,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加大综合治理工作力度,现就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安部门在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需核查申请人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对政策外生育的还需核查父母户籍地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二、人口计生部门应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加强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统一计划生育证明格式,为办理计生证明的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办事程序。

  三、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做好相关人口计生政策的群众咨询和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反馈情况,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06年10月13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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