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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6-10-01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乌政办[2006]237

发布日期:2006-10-1

执行日期:2006-9-30

生效日期:1900-1-1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9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乌鲁木齐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确保对实行计划生育和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加快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的公民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征收社会抚养费和社会捐助等。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领导,人事、财政、农业、民政、计划生育、卫生、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纳入精神文明单位评比验收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条 公民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和依法领取《光荣证》可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

  第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晚婚假20天。

  再婚夫妻初婚一方是晚婚的,可享受晚婚假。

  第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

  第九条 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条 已婚育龄夫妻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2天;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休假1天;

  (三)输精管结扎,休假7天;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休假21天;

  (五)产后结扎输卵管,在产假基础上增加休假14天;

  (六)人工流产的,怀孕不满3个月的休假20天,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的休假30天,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两项休假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凡享受第七、八、十条规定的晚婚假、晚育假、

  护理假及节育手术假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日,其所在单位应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照发。

  第十二条 农牧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避孕药具节育技术定点服务。

  免费服务范围包括发放避孕药具、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及人工终止妊娠术。

  第十三条 城镇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计划生育育龄夫妇实行

  计划生育手术的,其手术费用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均属城镇无业居民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根据免费服务范围按以下标准予以报销: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48元;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48元;

  (三)输精管结扎术:220元;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手术:600元;

  (五)输卵管吻合复通手术:800元;

  (六)人工流产手术,怀孕不满四个月按150元;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引产的按700元。

  第十五条 凡享受第十二、十三、十四条中有关人工流产待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 定已享受奖励优惠待遇又生育的,自生育之月起停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奖励,并追回《光荣证》及已享受的保健费和奖励金。

  第二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家庭的资格认定、资金发放和监督检查制度,确保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二十八条 对因不落实本办法相关奖励规定而未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的单位,两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模范、文明单位,已经是先进(文明)单位的,予以撤销;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年内不予晋职、晋级和评先、选优。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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