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号:质检总局令第129号
发布日期:2010-4-7
执行日期:2010-6-1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实施条例以及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等 规对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生产许可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实施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的划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制作加工食品,不需要取得本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
第四十三条 小作坊等其他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核查人员、检验机构资质及其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在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