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9-28
执行日期:2006-9-28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已开展三年,对稳定低生育水平,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两个转变”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为进一步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开展第四批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推荐、评估和验收工作,同时对前三批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进行回顾性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申报
(一)基本条件
1.达到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的工作目标,即“六好”要求(见国计生发(2002)39号文件)。
2.获得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称号三年以上,或近三年连续在省(区、市)级综合评比中获得优秀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