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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时间:2010-03-30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3号

发布日期:2010-3-30

执行日期:2010-3-30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

  第六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第七条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 》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卫生部决定对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

  对缺乏技术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发现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执行。

  第十三条 卫生部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

  (一)科学研究结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二)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

  对重新审查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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