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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12-03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文  号: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

发布日期:2013-12-3

执行日期:2014-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加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促进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特制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2】8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为进一步加快我国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合理确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功能研发、设计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开展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度审查(以下简称年审)工作;(二)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拟认定名单和年审合格企业名单进行公示;(三)公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合格企业名单,并颁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和处理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诉。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申请认定或年审的受理,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第七条 初次进行年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第二次及以上进行年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外,企业上一会计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含)2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须提交下列材料:(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可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 定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按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2】86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优惠期满后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但不得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2】86号)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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